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八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通过规章授权派出机构履行保险监管职责,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监管。 第三十六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规章,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保险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应当在相关规章范围内作出规定,并在公布前报中国保监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 对外资保险机构、外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1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