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规章,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保险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应当在相关规章范围内作出规定,并在公布前报中国保监会同意。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派出机构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