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1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