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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 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 二、 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三、 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保险公司对备案产品负有主体责任。保险公司总经理对产品开发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报告审核、签发负有直接… (一) 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 (二)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保险产品的; (三)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四、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当成立由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每年就备案产品的结构… (一) 保险公司未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少于100万、且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备案个人产品进行主动停售的,产品使用未满一年的除外; (二) 保险公司未及时主动发现并报告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 (三) 保险公司未跟踪和分析产品经营情况、未开展费率厘定与执行的过程监测与自查、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的; (四)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问题。 五、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机制。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的同时,应当主动通过公司官网或行业协会平台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产… 六、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严格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行为,加强客户真实性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险公司在宣传、销售人… (一) 保险公司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与客户或代理机构(包括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签订收益保证协议; (二) 保险公司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三) 保险公司未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 (四)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五) 保险公司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七、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万… 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