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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年) 四、

四、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当成立由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每年就备案产品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产品退出情况和产品费率厘定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含初始费用、管理费等)、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回溯,形成回溯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品年度总结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查。

对保险公司产品回溯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将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约谈、通报、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