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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的17项监管规则,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为保证行业顺利切换到偿二代,引导保险公司完善…

一、 评估目的

二、 评估范围

三、 评估方式

四、 组织领导

(一) 评估工作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估,保监局根据保监会的委托对被抽取的保险公司实施复核评估。 (二) 保险公司自评估工作由公司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牵头,首席风险官(或履行相同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三) 监管辖区内有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总部的保监局负责实施复核评估。

五、 评估程序

(一) 培训准备(7月) 1. 自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各项工作的责任人; 2. 自评估工作的目标、原则、程序、方法,包括复核、审议机制; 3. 总体和分项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 (二) 保险公司自评估(8月-9月) 1. 认真、客观填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准确计算、填写每个评估项目的“评估结果”和“得分”,并认真、详细填写“评分依据”。填写评分依据时,应列明相… 评估人员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在其负责填写的评估表的首页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自评估工作结束后,撰写《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报告》,说明自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分析总结自身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状况,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计划,明确改进时间和进… 3.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应经首席风险官批准后,提交公司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审议。 4. 保险公司应于9月30日之前将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报告》(Word版和PDF版)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E… (三) 监管部门抽样复评(10月-11月) 1. 分析和抽样。保监会在对公司自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复核评估。抽样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司总数的15%,并将覆盖产险、寿险、再保险、中… 2. 组建复评小组。此次抽样复评工作由保监会委托被评估公司所在辖区的保监局实施。被委托的保监局应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不少于5人的评估小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名单… 3. 培训准备。保监会组织对评估小组的培训,讲解11号规则的评估原则、方法、流程和其他工作要求,研究讨论评估工作方案。 4. 现场评估。各评估小组应在保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被评估公司的复核评估工作,并于11月30日之前将评估报告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栏目报至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评… (四) 总结和反馈(12月-2016年1月)

六、 评估要求

(一)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真实准确评估,不断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涉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应当按照保监会的部…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地评估自身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状况。在评估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和主观臆断的行为。 (二) 保监局应当积极参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是偿二代下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监管工作,是保监局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职责,是今后的一项长期性… 联系人:张翔(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