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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系统梳理了现有的比例监管政策,并在整合…

一、 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

(一) 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 固定收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 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 (四) 不动产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五) 其他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是指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状况等与上述各资产类别存在明显差异,且没有归入上述大类的其他可投资资产。

二、 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一) 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 (二) 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 (三) 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四) 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三、 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一) 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 (二) 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 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四、 设立风险监测比例

(一) 流动性监测。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上述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 (二) 融资杠杆监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融入资金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 (三) 类别资产监测。投资境内的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以下长期信用评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0%,或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 集团内购买的单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账面余额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

五、 内控比例管理

六、 监督管理

(一) 关于监管比例 (二) 关于监测比例 (三) 关于内控比例 (四) 关于信息登记 (五) 特别监管措施 (六) 调整机制

七、 说明事项

(一) 本通知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 独立账户资产包括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 (二) 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计算投资境内和境外的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三)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和境外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例以及创新试点业务适用的投资比例取消。本通知发布之前,保险公司执行原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形成的投资比例与本通知监… 附件: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