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2014年) 三、 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二)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2014年) (二) 三、 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二) 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 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