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现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
第二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条
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
第五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自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条
关联方对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其中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第七条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