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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

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

无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