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自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不能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情形;
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等重大变更;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不能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情形;
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等重大变更;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