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服务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服务中心可以不受理的请求包括: 第十八条 对于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的,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对于请求提供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咨询服务的,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对涉及境外政府或组织不公平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投诉,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商务部处理,并将投诉转送情况告服务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服务中心征得服务请求人同意后,可视情将投诉咨询内容转有关行业商会、协会等参考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请求处理终结: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