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诉服务中心可以不受理的请求包括: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请求人主体资格的;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服务事项范围的;
没有明确的服务请求事项的;
不能提供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的;
以匿名方式提出服务请求的;
已经或正在由投诉服务中心受理的;
没有提供新的材料,就投诉服务中心处理终结的事项再次提出请求的;
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的;
应当由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投诉中心受理的;
已由境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或者作出裁决的;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