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服务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服务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服务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材料的,通知服务请求人予以补充完善。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服务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服务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材料的,通知服务请求人予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