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涉及境外政府或组织不公平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投诉,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商务部处理,并将投诉转送情况告服务请求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