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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 金融监管办事处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分行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征求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意见后报主管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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