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特派员)、主要执法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员5-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