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各项:
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罚款;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