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征求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意见后报主管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