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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三条 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四条 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五条 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六条 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七条 迎军旗 第五十八条 送军旗 第五十九条 院校迎送军旗,参照本条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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