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 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