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