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