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