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