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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交流。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内部交流为主。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 第三十九条 因国家重大战略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任务急需干部或者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军队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不得交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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