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