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七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任用,包括岗位职务任免、岗位职务层级升降,以及岗位等级和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岗位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其岗位,并重新确定其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和级别。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