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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十章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三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周岁。 第五十四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并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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