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患职业病的;
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患职业病的;
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