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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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