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