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