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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六条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结果,应当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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