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