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 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