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商务部提出推荐名单,并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省级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对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授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中华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标志,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