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中央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商务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