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