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