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食品卫生要求 第六条 下列食品和食品原料,禁止销售、食用和出口: 第七条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粮食、商业、供销、轻工、外贸等部门要加强对粮、油、肉、蛋、水产、蔬菜、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和食品的收购检验工作,严格防止工业“三废”、放… 第八条 粮食、农业、商业、供销、轻工、外贸和铁道、交通等部门在收获、收购、运输、储存粮食、油料和发酵食品等食品和食品原料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霉变。发现部分霉变时,要采… 第九条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业、供销、轻工、外贸、铁道、交通等部门在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易腐食品和食品原料时,应当有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腐败。 第十条 化工、轻工等部门要生产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需在食品中使用添加剂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品种、剂量和使用范围的规定,严禁乱用。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和集体食堂等单位,下同)都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 第十二条 食品包装材料的原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凡生产有包装的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用代号);必要时,还应当注明主要配方、营养成分、保存期和使用方法。包装要严密,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市内(或短途)运输食品,要力求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船、容器。装卸过程中,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要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和防蝇、防尘设备。 第十五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