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内(或短途)运输食品,要力求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船、容器。装卸过程中,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要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和防蝇、防尘设备。

长途运输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车辆、船只、飞机和容器,以及有关的货场、站台、码头、仓库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运和储存。严禁食品和食品原料与有毒物质同车、同船、同机运输和同库存放。

铁道、交通部门要做好本系统防止食品污染的工作,建立健全车、船洗刷消毒站(所),做好无害化处理,并积极发展食品的集装箱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