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三章 食品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食品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食品的工作。对于患有上述传染病的职工,应当迅速调离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待治愈或带菌消失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