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把食品卫生工作列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把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列入产品质量标准和工作要求之中,严格执行,保证实现。应当把食品卫…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和检验机构,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检验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要严…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充实加强食品卫生检验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抽查检验和技术指导,有贯彻和监督执行卫生法令的权利…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企业(包括屠宰场、仓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卫生部门参加食品企业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卫生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科学研究,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防止食品污染,不断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逐步实现食品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和检验方法的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方法,向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宣传讲究食品卫生的重要性,普及食品卫生科学知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