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把食品卫生工作列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把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列入产品质量标准和工作要求之中,严格执行,保证实现。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成绩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食品卫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食品产品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作为质量不合格品,不计产量,不准出厂和出售。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食品卫生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规章制度,组织职工学习和掌握食品卫生科学知识,教育他们自觉地遵守制度,保证食品卫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