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和检验机构,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检验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要严格把关,禁止收购、储存、运输、生产、出厂和销售。
食品卫生管理、检验人员,有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卫生进行监督,发现食品生产和经营工作中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令、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现象时,有权进行批评、制止,必要时可以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任何人不得阻挠、打击和刁难。
食品卫生管理、检验人员,有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卫生进行监督,发现食品生产和经营工作中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令、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现象时,有权进行批评、制止,必要时可以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任何人不得阻挠、打击和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