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充实加强食品卫生检验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抽查检验和技术指导,有贯彻和监督执行卫生法令的权利。各级卫生部门可设置兼职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委任,具体执行监督任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