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企业(包括屠宰场、仓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卫生部门参加食品企业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对现有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企业,要有计划地进行整顿和改造。对食品卫生质量低劣、长期达不到卫生要求的企业,要停产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