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三章 食品卫生要求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七条 第三章 食品卫生要求 第七条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粮食、商业、供销、轻工、外贸等部门要加强对粮、油、肉、蛋、水产、蔬菜、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和食品的收购检验工作,严格防止工业“三废”、放射性物质、农药的污染和畜禽疫病的传播,一旦发现这些食品原料和食品含有毒物质、寄生虫和腐败、霉变、染有疫病时,应当坚决停止收购。已经收购的,要就地妥善处理,坚决禁止外调、销售和出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