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食品和食品原料,禁止销售、食用和出口:

含有毒物质(包括工业“三废”、放射性物质、农药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腐败、霉变和污秽不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包括野兽、野禽)及其肉类,水产及其制品;

未经兽医部门检验合格的肉类;

浸过或者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

含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添加剂的食品;

含有未杀灭的对人体有害的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的食品;

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盛放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和禁止出售的食品和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