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十一条 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 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十三条 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第十五条 航路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第十六条 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第十七条 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 第十八条 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 第十九条 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在上空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第二十条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划设、变更或者撤消,应当根据需要公布。 第二十一条 空中走廊通常划设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地区上空。 第二十二条 空中放油区的划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定,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第二十五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击场或者炮兵射击靶场,必须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由设立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二十七条 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须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