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定,并通报有关单位。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通用航空飞行特殊需要时,经所在地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