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空中走廊通常划设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地区上空。 空中走廊的划设应当明确走向、宽度和飞行高度,并兼顾航空器进离场的便利。 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受条件限制的,其宽度不得小于8公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